2020年新基建拉动内需,不断促进砂石行业转型升级,引领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十三五”收官之年,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环保力度持续加大,砂石矿山、湖泊、河流开采受限,华东、华南市场砂石供应持续紧张。砂石骨料作为建筑材料中的基础性材料,用量占比巨大,且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砂石行业属于资源型产业,需合理利于砂石矿山资源,追求打造绿色矿山、智能矿山、数字矿山、工业矿山等,同时不断优化砂石产业布局,并运用“公转铁”、“公转水”物流运输模式实现砂石供需平衡状态,推进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 | 文件名 | 内容概括 |
2019年2月 |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①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②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等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③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 |
2019年3月 |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 | 支持实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推动长江经济带磷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
2019年11月 | 《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推动机制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
2020年3月 |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 ①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降低运输成本;②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③逐步有序推进海砂开采利用;④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
2020年4月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0年4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①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②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③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④规范勘查矿种变更(含增列,下同)。⑤完善非油气探矿权延续、保留、分立、注销相关规定。⑥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⑦鼓励采矿废石利用。⑧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⑨细化矿业权重叠有关规定。⑩申请办理的矿业权与未按时申请延续的矿业权重叠的,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申请人无需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或提交与重叠矿业权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
2020年5月 | 人大代表提案:《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强化监管和严格追责的建议》 | ①完善非法盗采海砂海洋生态补偿修复法律标准体系。②开展全国海砂资源普查,以及重点砂源地资源勘查,特别是对重点盗采海域进行新一轮资源摸查和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编制海砂资源开发规划,有序启动海砂资源开发,保障重大工程建设,缓解砂石资源需求的紧迫形势。③加强建筑领域海砂利用标准建设和监管。四是组织海砂混凝土性能改良技术攻关。④组织海砂混凝土性能改良技术攻关。 |
2020年6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 | 该标准的编制旨在引领我国混凝土用骨料向高品质化方向发展,解决目前制约混凝土质量提升最突出的瓶颈问题——骨料。该标准提出了砂的分计筛余、石粉的MB值、石粉流动度比、砂的需水量比等新的技术指标,对骨料的级配、粒形、人工砂(包括机制砂和混合砂)石粉含量提出了新的表征方法。该标准的实施,将引导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更加重视骨料体系的设计与优化,更加重视级配、粒形的作用,更加科学认识、合理使用人工砂中的石粉。 |
2020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2020年11月 |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 | 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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